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