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