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