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