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联营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