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