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