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