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