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