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