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九十五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