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五十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