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