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