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