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