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