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国债利息收入; (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