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