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