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