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