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