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被引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