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