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