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