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其他国有资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