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