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