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