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