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