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