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 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 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四)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 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第四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