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