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被引用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七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