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