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九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