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