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