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