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