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