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