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