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