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