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