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