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