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 (一) 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二) 具有法人资格; (三) 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出境用途; (四)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单位; (五) 通过伦理审查。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需要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申请中列明出境计划一并…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一)